2006年1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实行20年的《义务教育法》正式进入了全国人大的修改程序。《义务教育法》的施行对我国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义务教育法》仅18条,较为原则,过于简要,缺乏可操作性。近年来修改《义务教育法》的呼声不断涌现,2003年有376名全国人大代表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修改议案。修改《义务教育法》涉及诸多需立法决策的重点难点问题。国务院提出的修订草案有90条,是现行《义务教育法》的5倍,内容已较为全面,但也仍然有不少不同意见。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应在《义务教育法》修改时予以重视。关于义务教育体制修订草案提出“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这与国务院在2001年《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的“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有明显的区别。修订草案的规定强调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职责,而不是不分主次地要求包括乡、县、设区市、省在内的4级“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明确规定“管理以县为主”,改变了过去包揽一切的“以县为主”的提法。“以县为主”实际上是把包括经费投入在内的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交给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为主负责。考虑到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后财税重点已上移到国家和省级政府,更有必要通过立法改变原有这种不合理的“小马拉大车”的体制。因此,强调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应成为修改《义务教育法》的一项主要立法原则,并贯穿于整部法律。关于经费投入机制《义务教育法》施行以来,投入不足问题,包括公用经费短缺、学校危房和欠债、教师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等,一直困扰着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是造成教育乱收费的重要原因之一。切实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正是促成这次《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一大因素。修订草案提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特别规定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建立“共担”“分担”的投入机制是多年来很多专家学者、教育工作者的呼吁和要求,如能通过立法加以确立,无疑是这次《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一大成效。但是,修订草案关于经费投入的主要条款只有6条,仍然不够具体,比如“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内容并不明确。现行《义务教育法》也规定经费投入要做到“三个增长”,但缺乏具体措施和可操作性,多年来达不到“三个增长”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就义务教育投入制定单项法律的情况下,有必要在这一部义务教育的专门法律中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主要措施,包括一些必要的量化要求较为明确具体地确定下来。此外,修订草案规定了中央财政投入向中西部倾斜,对此,笔者认为应该按各省人均财力情况进行安排更为合理,因为有的东部省份的人均财力仍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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