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提请劳动争议权的意义
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就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赋予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实质就是劳动者享有的请求保护的权利,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劳动法》确立劳动者的这项基本权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是劳动者其他各项基本权利实现的最有效的保障。当劳动者的其他基本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通过行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就能使自己的权益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
(2)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作为劳动者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劳动义务,并为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权利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这一独立权利的设置,可以形成对劳动者其他基本权利给予切实保护的法律机制。劳动者依法行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而请求保护其他权利时,争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否则便构成对劳动者该项基本权利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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