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描述了一个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时,被告不明、缺乏具体的诉讼主张、事实和理由,以及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等情况。根据这些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等,也适用这个规定。
1.当事人不适格
2.被告不明
3.缺乏具体的诉讼主张、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在受案后发现案件属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6.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等。
【 劳 动 仲 裁 前 置 原 则 】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驳 回 起 诉 指 南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需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能进行起诉。若在劳动仲裁阶段,当事人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仲裁协议或者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仲裁,则仲裁庭将无法继续审理该案件,当事人将无法享受劳动仲裁的救济权利。所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严格遵守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及时进行仲裁,避免因无法享受仲裁救济权而导致的诉讼程序冗长和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根据上述情况,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若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在劳动仲裁阶段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或未申请仲裁,当事人将无法享受仲裁救济权利,案件也将无法进行起诉。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当遵守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及时进行仲裁,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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