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
应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有些依法应当进行清算的公司,未能有效启动清算程序,从而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公司债务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该司法解释所称的股东怠于清算义务,我认为主要存在的情形有:迟迟不成立清算组、长时间不能完成清算、公司人去楼空、责令清算而拒绝履行等。由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从而造成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主张和保护。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的债权人可将公司和作为清算义务人的全体股东均列为被告。如果股东信息不实,无法找到全部股东,也可将部分股东作为被告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待部分股东到庭后,再提供其他股东的信息,或者由该部分已到庭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再另起法律程序向其他未到庭股东予以追偿。
同时,公司债权人在诉讼时需要对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以及股东身份真实性等方面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向法院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从工商部门查到的工商信息、从公安机关查到的股东身份信息等等。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可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