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承担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不交付或者不按时交付货币财产或者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公司设立后,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二)侵犯权利不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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