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义务为举报投诉人保密。投诉人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投诉文件。写投诉文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记录,由投诉人签字。5人以上因同一原因集体投诉的,应当选举代表1至3人,并填写《委托书》。
劳动监察投诉时效
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罚的执法行为。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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