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条件
鉴定结论采信规则细化。在提出阳光鉴定的改革方向中,规范是其中一项重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急需将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纳入其中。一要坚持主体合法性标准,一些鉴定机构是随着鉴定体制改革应运而生的,不排除专业资质人员临时挂靠,鉴定人水平良莠不齐。所以法院在选择鉴定备选机构时在确保公开、公平竞争的前提下一定要择优选用。二要坚持程序的合法性标准,程序上的采信规则可以从鉴定受理、鉴定操作的过程、鉴定意见的出具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当事人主义的适当引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实行当事人主义是有充分理由的。其正当性一方面在于民事诉讼自身的性质,另一方面在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权力的性质。司法鉴定权作为司法程序的一种,理应作为司法权来看待。在职权主义审判理念的指导下,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程序参与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落实到鉴定意见的法院采信制度上,要做到充分保障鉴定实施程序的当事人的参与权。
二、鉴定意见的含义
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以其专业知识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属于审理法院认证范畴。
三、我国关于鉴定意见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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