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的范本
原告W诉被告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洛阳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洛阳XX法医司法鉴定所对“W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xx年x月x日进行了鉴定,于xx年x月x日作出洛X司鉴所[2012]X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W的伤残等级为X(十)级。
现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望合议庭在证据采信时予以考虑、采纳:
1、该鉴定于xx年x月x日进行,当时,鉴定人声称“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应为陈旧伤”;申请人在检材移送之前声称“不移送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质证人亦提出“主要检材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欠缺,是否符合鉴定条件”的异议。
2、该鉴定意见书在“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中载明,患者自述、专科情况、手术记录以及鉴定人员分析说明:均表述被鉴定人为“十年前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故被鉴定人被评定为“X(十)级伤残”的意见,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与被告无关。
3、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所载:“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胫骨两断端间仅存的少部分骨痂断裂”,缺乏证据支持,不具有客观性,属于主观臆断。
“因本次”,没有事实依据
“交通事故”,没有事实依据
“胫骨两断端间仅存”,没有事实依据
“少部分骨痂断裂”,没有事实依据。
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以及手术记录报告入院记录,均没有提到“少部分骨痂”部位;此次鉴定又主要是依据上述检材(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欠缺)发表意见,仅从鉴定人的“肉眼”如何能够“由表及里”的看出,“少部分骨痂”是此次断裂,还是“此次交通”事故断裂。“入院记录”现病史中清晰载明:“拾年前患者系交通伤致胫腓骨骨折”,“手术记录”中未载“骨痂”一字眼,该鉴定凭什么认为“少部分骨痂”不是那次完全断裂,还仅存了少部分没有断裂?凭什么认为是“因本次”,是“交通事故”断裂?
综上所述,质证人已经提出申请,请求涉案医师及鉴定人出庭作证,以释质证人之惑。
质证人X
代理人T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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