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段落,当事人如果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同意,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然而,另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时,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此外,当事人还可以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不同意,可以推翻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然而,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也可以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重新鉴定能否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司法鉴定结论是经过司法鉴定人及其所在鉴定机构的审核、复核、审查等程序得出的结论。如果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司法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存在过错,或者原司法鉴定程序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原司法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存在过错或者原司法鉴定程序存在严重缺陷,那么其申请重新鉴定的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总之,如果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司法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存在过错或者原司法鉴定程序存在严重缺陷。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则其申请重新鉴定的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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