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通过手机拍照或录音、录像所得到的视听资料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然而,“偷拍”和“偷录”所得到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并获得法庭的认可呢?
在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明确表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导致当事人取证困难。
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调整,明确非法证据的条件,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或使用违反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举例来说,如果你的同事A以买房为名向你借款100万元,并承诺一年后归还,但是一年期满后,他却说没有偿还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通过电话或当面向A确认借款事宜,并对通过内容进行录音;或者与A当面沟通借款事宜,并偷偷进行录音、录像。这些方式都是合法的,因为它们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在录音或录像时,需要注意确认双方身份,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称呼时尽量使用全称,讨论相关事实时,要清晰明了,避免模糊不清。例如,针对上述A借款事宜,可以在电话或当时沟通时,清楚详细地阐述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目的、通过何种渠道交付的款项等等,方便让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的事实,作为符合事实的合理判决,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全文6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