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查鉴定意见书通常如下:
1、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
2、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3、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刑事鉴定机构有哪些,如何审查刑事鉴定人资格
刑事鉴定机构有哪些
1、司法鉴定机构。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2、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
3、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
4、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5、价格事务所。
如何审查刑事鉴定人资格
鉴定人是否进行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从事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必须进行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是对鉴定人登记管理的总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又制定了具体的规定:《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并被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聘任,从事法医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一)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二)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三)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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