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在某医院上班没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巨额医疗费和今后的生活费医院竟拒付。
12月16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传来消息,劳动者虽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患病有获得治疗、享受非因公负伤待遇的权利。
张小姐2002年9月应聘到某医院工作,试用期满后,被派往该医院和田分院工作。张小姐称,在和田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强度大,她于2003年4月18日病倒在岗位上,经确诊她患的是病毒性脑炎。同年5月28日,因该医院拒不支付医疗费,张小姐向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6月20日作出部分裁决,裁决医院支付申请人医疗费3.4万余元。之后,医院拒不支付其后续治疗费,她请求仲裁委给予最终裁决,要求医院支付医疗期内本人工资、超过医疗期非因公负伤救济费等。
医院称,张小姐是在和田分院工作,虽该院与和田分院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两家医院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费用应由和田分院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申诉人于2002年9月招用申请人在其医院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月工资650元。2003年2月,该医院管委会经与张小姐协商将其派往和田分院工作。2003年4月18日,张小姐在和田突患疾病昏迷,后转入乌鲁木齐市治疗,诊断为病毒性脑炎。同年10月29日,张小姐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仲裁委认为,张小姐虽未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小姐在工作期间患病有获得治疗、享受非因公负伤待遇的权利;医院提出张小姐是在和田患病,费用应由和田分院承担,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小姐要求医院支付医疗期内工资、非因公负伤救治费、伤残救济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享受退职待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仲裁委裁决,医院支付张小姐医疗费39894.4元、医疗期内本人工资的60%共1170元、超医疗期内非因公负伤救济费1040元、伤残救济费3900元,张小姐享受退职待遇,从2004年11月1日开始,由医院按月支付张小姐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直至其生命结束。
接到裁决书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均向法院提出起诉。
2005年12月1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维持了天山区仲裁委的裁决。
□律师提醒
发生劳动纠纷要把握仲裁时效
近日,不少读者致电都市报说,有不少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工资或只付部分工资,他们问该如何解决。
对此,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主任裴珊作如下解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者,可按合同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处理;无劳动合同者投诉时要提供事实依据。
劳动仲裁部门受理范围
根据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情况属于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范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60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劳动仲裁首先要把握仲裁时效,错过了时效就等于放弃权利。《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之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也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开始,因此,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证据对于劳动争议,如不服仲裁委裁决,可起诉至法院。向法院起诉应提供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消除的有关事实证据,如开除决定、辞职申请等及企业拒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涉及执行劳动法规方面的争议,当事人还要提供单位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持仲裁委的仲裁决定书,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