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要求,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仓储保管合同是免征吗
仓储保管合同没有免征政策的,只有既开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可以对单据免税。
1.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收取的保管费用1贴花。
2.仓储保管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3.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有:仓储保管合同、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结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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