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都是家庭的平等成员,我国早已废除具有人身依附色彩的婚姻制度,
2、姓名是一个人区别于另一个人的重要标志。每一位自然人都享有绝对自由的姓名权,他人没有权利对此进行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也正是男女平等的一种体现。
3、丈夫没有权利要求妻子随夫姓。如果双方有意愿,通过约定,妻子可以改夫姓,丈夫也可以改妻姓。但一方不可以强迫另一方改姓,这是不合法的。
律师补充: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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