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该条对未成年抢劫适用刑罚提出了指导性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1、协调整体把握和个案考量
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差,性格和品质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客观上要求对未成年抢劫的量刑标准要区别于成年人。
首先,对未成年抢劫的量刑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每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时,把教育和挽救作为诉讼的根本出发点,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量刑应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其次,未成年抢劫个案之间存在很大差别,贯彻上述原则和方针时不能一刀切,不能简单地将高缓刑率或免予刑事处罚率视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区别对待,个案考量。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个案中未成年人抢劫行为体现出不同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2)有的未成年人抢劫时已接近成年,而有的刚满十四或十五周岁,量刑时必须考虑年龄差异,所获刑罚也应有所差异;
(3)个案中未成年抢劫的主观恶性不同,有的是初犯、偶犯,而有的却是惯犯、累犯,这体现出对未成年人教育和改造的难度不同,量刑时也应充分考虑、区别对待;
(4)未成年人抢劫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和受教育情况等因案而异,如家庭环境利于其监管、教育和改过,再如未成年抢劫犯是在校学生,判监禁会中止其受教育,这类情况就可判处缓刑,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我们在对未成年抢劫量刑时,应做到个案考量,因案而异,结合具体案情,创造性地贯彻实施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努力实现最佳的刑罚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什么是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甚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构成了抢劫罪。因为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二、抢劫罪的定义是什么
1、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
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2、抢劫罪是行为犯,不仅以抢劫到的钱财为定罪量刑依据。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法院会根据犯罪人的年龄、作案时间、作案手段、地点和造成的结果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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