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时,《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动解除,可以更换物业企业。
因为物业公司管理不作为,可以重新选聘,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管理企业。
更换物业公司的条件及法律依据有哪些
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有:
1、法定解除。即物业服务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时,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动解除。
2、约定解除。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投诉,进行具体运作之后,解除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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