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罚则的具体内容
定金罚则具体内容:
1.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有:
1.生效要件: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2.支付方式: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
3.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防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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