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条款的适用范围如下:
1、只要合同中存在债权债务,合同当事人就可以协商使用定金条款;
2、定金条款是对债权的担保,有债权的地方可以有定金条款,只需双方决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写定金条款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第一,是否订立定金条款应由双方约定
尽管有关部门制订的购房契约中有定金条款,但并不具有强制性,它只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第二,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形
并不是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都要适用定金罚则。应该是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如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造成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后果等。至于消费者支付购房款的约定晚了几天并不影响对方达到合同目的的,就不适宜用定金的罚则规定。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完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第三,虽然已订立了定金合同,消费者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
如果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就不要交定金,因为交付定金,合同才会生效。
第四,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也是预先支付,但它的性质与定金完全不同。
一是预付款是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起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
二是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预付款除可以抵冲损失赔偿外,应由收取方向给付方返还,不存在罚则问题。因此,如果购房者在买房时事先支付的是预付款,就不能适用定金的罚由。
第五,要防止某些开发商利用定金和滥用定金条款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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