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领域中,所谓的“借名买房”是指实际出资购买者借助他人的名义进行购房活动,并且该房屋所有权将被登记至他人的名义之下。对于这种现象,我们需要看到的是,是否有效取决于借名人(即实际的购买者)以及所有名人(即房产登记人)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借名协议。首先,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如果真正的购买者能够提供足够的间接证据来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自己才是真正的购房者,那么就应该承认他/她为真正的房屋产权拥有者。其次,书面合同并非“借名买房”的必备要素。再者,如果没有当地的购房资格而试图通过借名买房的方式来完成过户手续,那么这样的请求将会遭到法院的拒绝。此外,借名买房协议只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无法对抗来自外部的行为。最后,如果借名买房协议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它将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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