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的征收拆迁,会涉及到“补偿决定”和“补偿协议”两个概念的区分和运用操作。
这对专业拆迁律师来说并没有多大障碍,但对大部分不懂法律的被征收人来说却是傻傻分不清楚。
而补偿决定和补偿协议都会不同程度,以不同方式影响被征收人最后的征收补偿利益。
所以,区分补偿决定与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必要的知识储备。
下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就来讲讲补偿决定与补偿协议。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本质上来说是一份合同,具有很大的合同属性,具备合同效力。
其特殊点在于:订立主体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订立。
即一方主体具有行政性。
补偿协议内容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法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
这里在明拆迁律师要着重提醒被征收人的是:在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里,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实践中,征收方通常会拿格式条款的补偿协议让被征收人签字。
所谓“格式条款”,就是征收方事先拟定好了各种条款的协议。
很显然,这样的“格式条款”是有利于征收方的。
其反馈到条款内容上的表现形式就是:补偿协议里,会弱化违约责任相关事项的细则,这对于被征收人是非常不利的。
如:在实践中出现的选择房屋置换的,置换房屋质量不合格,漏水漏电、距离较远、不能如期交房等,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能按期拿到补偿款等等问题,如果在补偿协议里违约责任约定不明,那么这些不利后果都会让被征收人遭受很大损失。
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首先,补偿决定是在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才能有后面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
其次: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是补偿方案,补偿数额上应该有相关房屋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做依据。
再者,补偿决定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即决定主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最后,补偿决定内容主要是安置补偿事项。
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这里要注意的是:补偿决定作出后,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执行,贯彻公平公正的理念。
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综上,在明拆迁律师要告诉各位被征收人的是:
(1)补偿协议是双方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而补偿决定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由行政方单方面作出。
(2)对于补偿协议,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关条约内容或履行不符合,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
而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都会影响到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但二者不能混同,一定要区分好具体情况,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才能有针对性的维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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