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开展房产交易活动而导致的购房协议争议事件发生,您拥有权利前往贵地所属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寻求帮助。经过核实确实存在违规行为后,行政主管机构将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警告处理,责令责任方尽快纠正错误,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依法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罚款额度需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之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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