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面积、2.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3.房屋质量、4.售后物业管理、5.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6.产权登记、7.税费负担、8.违约责任、9.出卖人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在购买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房屋面积的条款。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
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4、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
5、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
6、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
7、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
8、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9、应注意出卖人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之间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的一种协议。其核心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 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房的名称、位置、面积、套数、单价、总价等基本信息。
2. 交付时间和条件:明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如验收标准、交付方式等。
3. 质量标准:规定商品房的质量标准,包括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
4. 配套设施:明确商品房周边配套设施的情况,如交通、医疗、教育等。
5. 绿化环境:规定商品房的绿化环境,包括绿化面积、植物种类等。
6. 物业管理:明确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方式、费用等。
7. 争议解决:约定如何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现的争议,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8. 其他约定:包括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购房优惠、购房奖励等。
以上内容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对于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购买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房屋面积、价格、收费、付款方式、房屋质量、售后物业管理、合同期限和方式、产权登记、税费负担、违约责任和出卖人是否有预售许可证。这些条款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于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签署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以上条款,以避免未来的纠纷和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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