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人员的管辖的豁免包括哪些
时间:2023-07-22 14:00:41 1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外交人员的管辖的豁免主要包括:

1、可不受驻在国刑事追诉;

2、无出庭作证之义务;

3、不受强制执行及处分;

4、驻在国税务之缴纳义务;

5、人身、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权;

6、自由通讯等。

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外交豁免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

外交豁免权适用于任何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属在内,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儿女。具体如下:

1、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

2、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3、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5、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外交代表机关为执行职务,需要向本国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问题并接受领导部门的指示,同时也需同本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取得联系,而且这些通信联络必须保密。所以驻在国应给予各国外交代表机关以通信方便,并加以保障。这是使馆执行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能否对他国驻我国的外交人员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是不一定的。

外交人员和某些外国组织、国际组织的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一项没有争议的国际法规则。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司法豁免以及免纳捐税和免征关税。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行使民事管辖权,涉及外交人员的司法豁免权问题。司法豁免权,指一国或者国际组织驻他国的外交代表免受驻在国刑事、行政和民事管辖。从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看,外交人员、某些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的代表享有司法豁免权是一项原则,但是,民事、行政的管辖豁免和刑事管辖豁免不完全相同,刑事管辖豁免是完全的,而民事、行政的管辖豁免却是受限制的,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我国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可以行使民事管辖权:

1.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的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我国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的派遣国既然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的豁免,外交代表的驻在国当然可以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

2.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事与对方发生纠纷。所谓私事,我国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了二点:一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二是外交代表违反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1961年维也纳外交公约规定了三点:一是外交代表在驻在国因自己的不动产与他人发生的诉讼;二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的执行人、管理人或者继承人因而卷入继承案件的诉讼;三是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从事公务范围外的专业或者商务活动的。

3.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引起反诉的。我国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表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对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1961年维也纳公约规定:外交代表如果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之反诉时,外交代表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

民事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管辖异议复议的程序

1、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2、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3、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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