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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暨刑事管辖豁免中的豁免有哪些?

2020-12-05 32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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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一般指的是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但是,在另一方面,外交代表不因其对接受国管辖所享之豁免而免除其受派遣国之管辖。
法律依据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 一、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除下列案件外,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民事及行政管辖亦享有豁免: (甲)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 (乙)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分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丙)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讼。 二、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分作证之义务。 三、对外交代表不得为执行之处分,但关于本条第一项(甲)、(乙)、(丙)各款所列之案件,而执行处分复无损于其人身或寓所之不得侵犯权者,不在此限。 四、外交代表不因其对接受国管辖所享之豁免而免除其受派遣国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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