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不履行这种责任,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2)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3)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4)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5)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人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6)公安司法机关对有关程序法事实负有证明责任。(7)对于某些程序法事实,提出主张的诉讼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类
1.当事人举证责任。当事人举证责任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举证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哪些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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