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包括: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于携带、保管,或者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返还的情况下,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观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照片、录像、物证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属实或者经鉴定属实,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属实的,可以作为作出最终决定的依据。原物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观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终审决定所依据的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只有当真的很难获得原件时,才可以使用复印件或复印件。书证的副本或者副本,经与原件核对属实,或者经鉴定属实,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属实的,可以作为作出最终决定的依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适用范围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列明了对各类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范。《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各类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的规则是比较科学和进步的,但是不能适用所有的刑事案件是最大的遗憾。这就好像在暗示我们,只有在死刑案件中,才能严格、认真地适用这些规定,对于其他刑事案件就可以放松证据规则上的要求。如果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的规则运用到所有刑事案件中,将是中国刑事司法进程的一大步。可惜这次没能趁机出台《办理刑事案件证据规定》,很是可惜。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条: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