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能假释,但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是否可以假释取决于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只有实际执行15年以上才能假释,实际执行时间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拘留的时间不予折扣。
死刑案件发回重审有什么范围
规制对象是死刑复核案件,虽然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死刑复核程序不是独立的审级,所以,不予核准、裁定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发回的是死刑部分,重审的也是死刑部分。
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数罪并罚案件中的非死刑处罚部分的裁判,尽管在重审中可能重新处理,但属于重审中自行、主动解决问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犯罪部分,则不属于《规定》适用的范围,对死刑部分复核不影响其生效。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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