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女职工婚前怀孕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p>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法》还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保护条例》第五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的基本工资,上述规定均未区分女职工已婚或未婚,也未明确说明用人单位是否知道女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后怀孕。因此,以未婚怀孕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未婚孕妇也可以享受产假。妇女的产假是合法的,无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如果员工要求产假,企业都应无条件批准。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目的是保证产妇健康的恢复。产假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不是前提。只要有生产事实,产假应该是90天。但鉴于未婚怀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在产假期间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等,产假期间住院费、医药费、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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