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行为人只需要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理论上也可称为消极中止,意即不要求行为人消极停止之外的任何所为。在此类中止犯的成立时间范围来看,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出现的中止犯通常属于消极中止犯;2.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行为人不但需要自动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且还必须以积极的作为行为去事实上阻止了犯罪向既遂状态的实现。理论上也称为积极中止,意思是要求行为人必须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才可能构成的犯罪中止。从时间范围上看,通常存在于犯罪行为实行后,达到既遂状态之前的犯罪阶段。
转质的两种形态
转质,是指质权人在其占有的质物上设定质权,对转质权人取得转质人的地位。转质本质上是于同一物上复次地设定质权,就设定行为而言,与质权人的债权并无关系,以此区别于质权随附于质权人之债权出质之债权质权的设定。另需注意的是,当质权人隐瞒事实,就其占有的质物以所有人之资格设质时,相对人取得质权。此种情形并非转质,而是质权的善意取得。
各国对是否允许转质,立法例并不一致。瑞士民法和日本民法有关于转质的明文,其中瑞士民法只承认承诺转质,德国民法与法国民法则未有规定,委于学说。转质以是否得到第一出质人的许可,分为责任转质与承诺转质。由于转质在本质上仍旧是质权的设定,因此普通质权的一般效力对转质都有适用。以下基于本文的目的,仅就转质区别于一般质权的效力有选择地加以阐述。
(一)责任转质
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的承诺,以自己责任将其占有的质物出质。关于责任转质的性质,学说见解并不一致。普遍认为,责任转质属于质权人以自己责任,于质物之上设定新质权,使转质权人就原质权人所把握之担保价值更优先地加以把握。因此转质权仅在原质权范围内存在,超过转质,超过部分无效。并且,责任转质不以质权人为自己债务之担保为必要,为担保他人之债务,也可以设定转质。
由于责任转质是质权人在未得出质人承诺的情况下以自己责任转质质物,因此法律特地加重质权人的责任,使其不问原因地对质物的毁损负责。并且转质权的设定是依质权人的意思将其所把握的原质权所支配下的交换价值让转质权人更加优先地予以支配,因此转质权优先于质权。
(二)承诺转质
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经出质人承诺,为担保自己之债务而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设定较自己质权优先之新质权。承诺转质的转质人为质权人,这一主体特征使其区别于第一质权人承诺承受次顺位之质权而使得出质人为担保质权人自己之债务向质权人之债务人设定较原质权优先之新质权的情形。承诺转质下质权人取得转质人地位的关键在于出质人的承诺,此一承诺具有处分权授予的性质。并且由于有出质人的承诺,因此质权人不因转质而而负担加重责任,此点区别与责任转质。
承诺转质的情况下,质权人的质权与其被担保的债权无关,因此不存在超过转质的问题,转质权的范围可以大于质权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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