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没签合同怎么算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分以下情形计算工资: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未签订
(1)用人单位未签订的,可以补签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计算工资,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用人单位先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后还是不签订的,用人单位按同工同酬的标准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
(1)用人单位未签订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后按补签的书面劳动合同计算工资;
(2)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的,用人单位同样要支付双倍工资,但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拒绝签订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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