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恢复执行案件在流程管理系统中的有效管理
时间:2023-06-06 09:03:27 3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恢复执行案件做了较为原则的规定,由于缺乏统一、具体、合理、有效的实施细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案件恢复执行程序的不规范。本文作者探讨了将恢复执行案件纳入流程管理系统的可行性,希望通过流程管理的手段使恢复执行案件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供商榷。

一、恢复执行案件管理的现状

1、恢复执行案件提起和受理的不规范。案件中止以后恢复执行的提起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二是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后的恢复执行一般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为主。当前,许多案件当事人往往仅凭一纸恢复执行申请书即向执行法院提起案件恢复执行的申请,而法院内部由于缺乏统一、具体的操作规范,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如何处理、多长时间内作出答复、如何进入恢复执行程序等实践中做法各不相同,有的案件甚至被放任不管,形成了一些抽屉案、口袋案。

2、是否恢复执行的决定过于随意。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材料?二是恢复执行的标准是什么?三是谁有权来决定是否恢复执行?以往,何时恢复执行,如何恢复执行,都由案件承办人一个人说了算,经常出现复而不执、执而不复的情况,随意性过大,权力过分集中。不仅陡增了案件当事人的诉累,而且增加了执行法院的负担,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效率,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浪费人力物力现象严重。在恢复执行案件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实行放任式的恢复执行,没有足够的前期准备阶段,又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所以经常在根本没有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情况下,或者贸然强制执行,浪费人力、物力,或者执行错误,给被执行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恢复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概念

恢复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将恢复执行案件从立案开始到结案为止的整个流程纳入到计算机管理系统之中,使整个办案进程一目了然,从而通过网络信息化管理手段达到对案件的恢复执行进行有效监管的目的。

三、恢复执行案件纳入流程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1、法律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此可见,恢复执行不仅是案件当事人的权利,更是执行法院的义务,从法律角度提出了强化恢复执行案件管理的需要。

2、现实的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对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迫切要求和复执案件管理无序、不规范的现状之间的矛盾,已逐步将复执案件的科学管理、规范管理提到法院执行工作的议事日程上来,促使我们寻找有效管理恢复执行案件的途径。

四、运用流程管理系统管理复执案件的优越性

1、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将恢复执行案件纳入流程管理系统,可以对恢复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克服执行工作的随意性,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同时可以不断增强执行法官的程序意识和公正意识,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主观能动性,健全案件执行程序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对恢复执行案件的管理水平,变原来的事后管理为跟踪管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降低诉讼和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2、严控执限,有序执行。流程管理系统通过将恢复执行程序科学地分为复执准备阶段和复执阶段,并对各阶段所需的期限进行科学、严格的节点划分,不但能够有效地敦促案件承办法官及时启动各个节点,而且又给予每个节点合理、充裕的时间,确保每一个阶段各个环节内容的实现。既为监管提供了及时、有效的信息,有效地控制各种无序或不规范现象,也严格监控了恢复执行案件的执限问题,提高了恢复执行案件的如期结案率。

五、将恢复执行案件纳入流程管理系统的若干设想

1、实行谨慎恢复和有效恢复原则。所谓谨慎恢复,就是对恢复执行的案件严格把关,在恢复执行前要对恢复执行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科学研判,草拟、补充、修改、制定执行计划,不轻易启动恢复执行程序。所谓有效恢复,是指一旦案件恢复执行,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执行的效果,要做到只要恢复就有收获,而不是形式上的恢复。这样做不仅能更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权利,而且能避免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损耗,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2、当事人主动提供财产线索和法院依职权调查相结合。虽然恢复执行一般应由申请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恢复执行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往往不具体、不确定,如果直接作为恢复执行的方向或依据,往往事倍功半,消耗人力物力,浪费诉讼资源。所以,人民法院不能机械执行,而必须依法审查,行使职权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并以此为切入点进一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案件的成功执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3、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处理恢复执行的申请。经调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无法落实或有其他情况,不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提出不予恢复执行意见,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如果合议庭同意不恢复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做到件件有答复,案案有结果。如果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认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笔者认为,应当在15日内填写恢复执行准备案件登记表,再报执行长或庭长审核。这样,一方面任何人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擅自恢复对案件的执行,防止执行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一旦填写登记表格备案后,案件就纳入流程管理体系,强化了执行法官的责、权、利,从而能够有效地规范恢复执行程序。

4、严格控制复执阶段的各个流程节点。笔者认为,案件决定恢复执行的,应予正式立案,恢复执行期限亦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时间以参照初执案件的期限6个月为宜。复执阶段主要分成复执准备期间、强制执行期间和案件报结期间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复执准备期间是指立案后的25-35日内,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及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二是要求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查报或者根据有关线索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三是需要委托的案件,办妥委托执行手续。第二阶段强制执行期间是指在复执准备期间的后续4个月内,案件承办人应当完成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评估、拍卖以及发还案款等各项强制措施。最后一个阶段即案件报结期间,待执行完毕后,复执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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