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研究法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在法国的刑事立法中,无论定罪还是量刑,动机都不在考虑之列。但在法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动机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法官在判案时,动机不仅是罪与非罪要考虑的因素,也是重罪与轻罪所要考虑的因素。动机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
如果说法国在犯罪动机问题上还是说一套做一套的话,那么德国则完全不是这样。德国是旗帜鲜明地把动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堂而皇之地写进了它的刑法典。犯罪动机在德国刑法中不仅是量刑的首要依据,而且是某些犯罪构成的要件。
日本的刑事立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48条第二项规定:适用刑罚时,应当考虑犯罪人的年龄、性格、经历与环境、犯罪的动机、方法、结果与社会影响、犯罪人在犯罪后的态度以及其他情节,并应当以有利于抑制犯罪和促进犯罪人的改善更生为目的。
以上所举皆是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犯罪动机更是其刑事司法中一个不能含混的因素。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陪审制,裁决有罪无罪的权力操在陪审团的手里。陪审团的成员不是法律专家,而是所谓代表社会良知的一些普通人。这些人判定一个人有罪无罪的标准往往不是只看他做了什么,而是更注重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在他们的眼里并非所有的杀人者都是罪犯,有的不仅不是罪犯甚至反而是英雄。两者的区别在哪里?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动机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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