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情形如下: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现实中委托合同基于任意解除权通常会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约定过程中限制双方适用任意解除权。
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三、行使任意解除权有什么后果
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后果是:对于合同中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而对于合同中还未履行的部分,需要终止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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