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任意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
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解除之时终止。
二、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五种:
1.承揽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运输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3.保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4.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5.旅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法律规定旅游合同中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旅游经营者没有任意解除权。
三、委托合同中不能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委托合同中不能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
1.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委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2.因受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全文6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