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时间:2023-03-15 11:12:12 2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任意解除权的情形: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但现实中委托合同基于任意解除权通常会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约定过程中限制双方适用任意解除权。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一、保险法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商定同意消灭既存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独行为。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合同双方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原有状态的义务。由于解除合同,已多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并且责任方对他方造成的损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解除如果是由于被保险人不当行为所致,保险人无须返还保险费。

二、解除合同要走哪些程序呢

解除合同要走的程序有:

(一)协议解除程序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

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

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应允许并加以提倡。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

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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