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意解除权有以下五种情形:
1、承包合同中任意解除的权利,即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包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运输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客票记录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3、保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就是说,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4、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5、旅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法律规定,旅游合同中的游客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旅游经营者没有任意解除权。
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后果
行使任意解除权有以下后果:
1.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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