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时间:2023-03-19 20:01:35 1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人主要包括不定期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委托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等。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的处理问题

1.承租人的解除权。

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广告发布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吗

广告发布合同中的对于制作和加工合同,或是具备制作发布内容的合同,一般认为属于承揽合同。对于委托发布广告,则属于委托合同。对于仅租赁广告牌、租赁广告场地的合同,属于租赁合同。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三、租房合同没签约可以要回房租吗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与出租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视为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和押金。若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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