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权是不能约定的,行为人必须通过法定形式解除协议。首先,行为人可以协议解除;行为人在制定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自动解除;合同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由法院判决解除。
行纪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
任意解除权,也叫随时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无条件地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
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
(一)承揽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即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运输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即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三)保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即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四)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五)旅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法律规定旅游合同中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旅游经营者没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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