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不能被强制指定,如果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一、人民法院对监护人是如何规定的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程序:
1、确认监护人的范围;
2、判断有监护资格的当事人的监护能力;
3、指定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人员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二、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谁指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权力机关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怎样可以申请监护人变更证明
根据法院出具监护人变更的民事判决可以申请监护人变更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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