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直接指定监护人的条件是怎样的
法院直接指定监护人的条件是:
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需要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监护。
2.未成年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二、监护人可以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三、监护人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履行职责
监护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1.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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