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的特点是:一是从仲裁时效的条件来看,仲裁时效是基于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仲裁期满后权利人所失去的,无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
第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排除协议仲裁时效的适用,不得变更协议仲裁时效的期限。第四,仲裁时效有其特殊性。所谓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只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其意义在于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具有以下意义:一是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时效制度的功能是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从而终结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并使其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从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二是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将丧失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请求维权的权利。因此,仲裁时效可以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请求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尽快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三是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能够尽快介入劳动争议。这样,由于争议发生时间较短,便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理,防止了因仲裁时效计算历史悠久、证据不全或字迹模糊而导致的错误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自己权利的依据。从这个时点来计算仲裁时效期限,符合仲裁时效期限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的初衷。明知权利受到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经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意思是说,债权人虽然主观上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但根据其所处的环境,他有理由认为自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他对自己的权利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以此为借口拖延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因而对侵权行为一无所知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客观上侵犯了债权人的权利,被侵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主观上已经知道了。如果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事实上自己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则仲裁时效期间不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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