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新闻热线3339111消息“去年12月3日签了购房合同,可是今年3月1日领钥匙时,物业让交从签购房合同之日到领取钥匙期间的物业费。钥匙还没拿到手,就让交这期间的物业费,我觉得不合理。”昨日,购买金川开发区上院小区楼房的刘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
昨日,记者来到位于呼市金川开发区的上院小区。对于刘女士反映的情况,内蒙古均豪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经理说,因为部分购房人是按揭贷款,每户具体的银行贷款下发时间他们无法核实,所以就以签购房合同的日期为准向购房人收取垃圾转运费、生活垃圾、装修保证金等费用,能否发钥匙还得购房人与开发商协商。
内蒙古金桥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经理表示,他们也想及早让居民拿到钥匙,物业公司可以按照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之日向购房人收取物业费。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朱教海律师表示,部分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谁来支付,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来履行。如没有相关约定则应该按照房屋的交付时间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房屋钥匙交付后才能视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所以在房屋钥匙交付之前的费用,不应由购房者承担,房屋钥匙交付之后的费用,应当由购房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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