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的李先生咨询:因房屋钥匙无法打开入户门,交房日期按照接到入住通知日算起,还是按照实际领取钥匙之日计算?答: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李先生接到交房通知的日期不应视为实际交房,钥匙能打开房门,并且钥匙交付给李先生,这才能被认为房屋占有权转移给了他。同时,如果因钥匙无法打开房门造成延期交付,业主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交房的程序是怎样的
1、开发商发出收房通知。
其中包括接房时间、需交纳的费用、未按时收房的处理等。通知的形式有电话、传真、信件等。
2、购房者交纳有关费用。
如房屋价款结算、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3、验房。
购房者对房屋进行验收,检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向开发商提出,开发商进行修理后购房者应再次验房。
4、购房者接收房屋。
房屋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将钥匙交给购房者。钥匙的交付一般是房屋交接的主要标志。除了所有权(所有权转移时间以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外,房屋的一切权利都从钥匙交付时由购房者来行使了。当然,风险也从此时由购房者来承担了(比如房屋交付后出现火灾、地震等造成房屋灭失的风险)。
二、尾款未付清可以交钥匙吗
交付房屋钥匙不完全等于交房。法律意义上的交房,应包括占有转移和所有权转移。首先,占有转移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因此,购房者领取住宅钥匙就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其次,所有权转移就要求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如交付房产证,实现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交钥匙仅属于事实交付房屋,但因其缺少交付房产证这一环节,这种交钥匙的行为,属于不完全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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