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已经全额支付完毕的所购房产,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买方可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延迟接受钥匙并届时领取。
然而,如果在收到出卖方以书面形式发出的收房通知后,买方没有合法的原因而继续推迟验收收房,那么,从该书面收房通知指定的交房日期开始,直至房子破损或丧失的那天为止,所有的责任均由买方负责承受。但是,若法律明确有其他规定,或是各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另有特别约定的话则属例外情况不在此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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