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关键在于谁是提出方。《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若由劳动者提出解除且双方协商一致则无经济补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与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一致即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劳动者不能与单位协议一致的,并存在争议的,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存在单位过失的情况,劳动者还可以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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