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般来说,建筑物是已经建造且装修完毕的房屋或场所,对于还没有建成、仅有大体框架的房屋,仍可以被认定为建筑物。另外,这里的建筑物,不仅包括建筑物本身,如砖瓦、墙皮、屋顶、院墙等,还包括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如门窗、花台、烟囱、升降机以及各种管线等;不仅包括合法建筑,也包括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建筑物脱落、倒塌致人损害的过错是一种过失,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其确定方式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受害人无需对责任人的过错进行举证证明,而是推定责任人存在过错,责任人则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证明或证据不足的,即确认存在过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这样规定,一方面极大地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对建筑物履行更多的管理、维护和注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脱落现象的发生,以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建筑物发生倒塌、脱落,致人损害的行为,通常是因为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建筑物管理不慎所致,高层建筑一旦有物件掉落下来,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这就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对建筑物履行严格责任,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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