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损失责任认定探讨
时间:2023-09-08 04:00:23 4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法典》第1251、1252条,当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或塌陷并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归属如下:

1. 如果是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导致的,那么他们将承担连带责任

2. 如果是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导致的,那么他们将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是关于建筑物倒塌或塌陷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归属的依据《民法典》第1251、1252条的摘要。

依据《民法典》第1251、1252条,当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或塌陷并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归属如下:

1.如果是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导致的,那么他们将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是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导致的,那么他们将承担侵权责任。

构 筑 物 塌 陷 伤 人 , 如 何 认 定 责 任 归 属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条规定,构筑物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因此,在认定构筑物塌陷伤人责任归属时,需要考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质量问题。如果无法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则责任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物倒塌或塌陷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归属需根据《民法典》第1251、1252条进行认定。如果是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导致的,则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导致的,则将承担侵权责任。在认定构筑物塌陷伤人责任归属时,需要考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质量问题。如果无法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则责任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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