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新安排的工作;以及其他情形。
如果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就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新安排的工作;以及其他情形。
哪 些 情 况 下 用 人 单 位 无 需 支 付 代 通 知 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在以上情形下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如果在以上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就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在以上情形下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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