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延长劳动时间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仲裁予以处理。但须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协商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不能拒绝: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公司让加班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企业却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二、哪些情形下不能安排加班
用人单位如欲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必须征得企业的工会及员工本人的同意。除此以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员工同意加班加点,用人单位也不可以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这主要是出于对某些特殊群体的弱势地位而言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她们加班;
2、女员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她们加班;哺乳期指的是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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