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云南省教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一岗位最低工资或者本单位劳动合同规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终止。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具备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的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其他与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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